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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建房的监管问题,非常复杂又很迫切,消防监管掌握在哪个度上合适?

分类:
行业动态
作者:
消防百事通
来源:
消防百事通
2022/05/06 10:51

这几天,长沙村民自建房坍塌事故引发全国关注。自建房谁来监管、如何监管,在自建房的监管方面消防监管要掌握在哪个度上?本文试图做一点探讨,供参考。

一、山西做法

山西襄汾村民自建房改造的饭店倒塌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在全国率先从体制机制上理清了村民自建房监管的问题。省级层面先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汾、长治、大同、太原、晋城、吕梁、晋中、阳泉、朔州、忻州十个市先后制定了村民自建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让文章简短一些,下面引用的内容均来自《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

1、村民自建房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村级组织,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下列建筑:

(1)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建自住的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内、二层(含二层)以下、跨度小于六米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2)村级组织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建设的办公室、卫生室、警卫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3)农村自建其他房屋。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村民自建房监管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自建房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农村自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省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等机构,配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乡(镇)管理农村自建房的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相关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3、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房人在房屋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组织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参建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在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建房人选用政府相关部门免费提供的设计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的,设计方无须参加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验收资料归档留存,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4、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俗等新产业新业态,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农村自建房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关键词:
监管
自建房
农村
人民政府
管理
经营场所
消防